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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制度汇编

2016年04月13日 07:48  点击:[]

山东大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各单位负责人和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中的操作是否符合规程规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由各单位指定负责人组织实施。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中的操作是否符合规程规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五、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山东大学辐射工作管理办法

山大资字〔2015〕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的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包括对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辐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学部(学院、所、中心)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涉辐射单位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涉辐射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时,首先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山东大学以主体身份向国家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负责校内各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辐射安全管理。学校附属各医院为独立法人,自主管理及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十条 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四)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第十一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一)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

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同时须按相关部门规定参加复训;

(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共测量4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发,在测量月1至10日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

(四)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五)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个人剂量监测计;

(六)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享受保健津贴。凡经省级放射疾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放射职业病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八)学校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 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应由所在

单位及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第十五条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六条 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第十七条 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购买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向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山东大学购买放

射性同位素申请表”、“山东大学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购销合同”、“供货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安全办公室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并在半年内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各涉辐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辐射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涉辐射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使用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各涉辐射单位要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涉辐射单位每年年底向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减、使用、排污和监测记录等。

第六章 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辐射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要及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送贮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联系有资质单位收贮。送贮前涉辐射单位要妥善保管,存放在贮存地。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由使用单位擅自处理。各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涉辐射单位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等。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产生单位负责,对于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学校予以个案处理。

第七章 辐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山东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 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事故等)后,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报告,启动“山东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大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 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山东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大综字〔2005〕26号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员密度大,相互接触密切,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如处理不及时,易造成暴发流行。为加强学生的传染病管理工作,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于2004年9月23日印发了《山东大学学生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管理暂行办法》(山大综字[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大部分单位能够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对维护和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个别单位对学生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不够重视,对传染病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在传染病管理中存有麻痹思想。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控制学校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紧迫性的认识

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关系到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预防工作,要把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稳定的大事来抓。全校师生员工应提高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做到预防控制传染病人人有责,从而将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

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一)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组织传染病防病知识讲座;

(二)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配合医院与卫生管理处组织学生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传染病知识培训,提高预防传染病的警惕;

(四)教务处应将预防传染病基本知识纳入必修课程,保证教学时数;负责审批并办理传染病学生的休(退)学、复学手续;

(五)团委及学生社团要广泛开展预防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校医院负责做好日常门诊传染病监测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隔离观察、消毒灭菌、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负责完成对接触者的普查和患病学生生活环境的消毒;负责患病学生治疗期间的追踪随访,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患传染病学生提出休(退)学、复学建议和对教职工提出病休、复工建议;

(七)各学院负责做好师生日常健康状况的监测,认真落实学校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如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制度、卫生员制度);一旦发现本院师生传染病发病应立即报告校医院及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及时掌握患病师生住院治疗、康复、休(退)学、复学和病休复工等情况,并及时与校医院保持联系;

(八)后勤管理处在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中负有以下责任:

1.积极改善教学条件,按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在学生学习、生活等公共场所设置卫生设施;保障学校公共场所通风换气,设置洗手设施等;

2.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3.改善校园环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力量灭四害;

4.加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

5.加强个体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

(九)人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审批并办理患传染病教职工的病休和复工手续。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告。

(一)校医院为我校疫情报告责任单位,负有传染病首诊报告责任。各校区医院的医疗及辅助科室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均有责任迅速报告校区医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迅速报告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和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并尽快收集整理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

(二)直接到校外医院或在外地就诊的师生员工,如确诊为传染病应尽快告知所在单位,有关单位负责将掌握的信息及时通知所在校区医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整理,并及时报告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和所在区卫生防疫站。

(三)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接到校医院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学校领导,并尽快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向学校领导提供准确详细的书面疫情报告。

四、切实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措施

(一)按照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学校人口密集、接触密切、易发生呼吸道、肠道传染病的特点,开展相关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的卫生健康讲座,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青春健身运动,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在从事学生管理与服务的人员中,进行传染病防治的专题讲座,提高传染病的防范意识。

(四)建立教学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卫生清扫制度,定期组织力量灭鼠、灭蟑螂和蚊蝇等病媒动物、昆虫。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五)根据疫情预测,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接种。

(六)校医院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样本,防止传染病的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五、加强传染病控制管理,做好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救治

(一)校医院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及时转入传染病许可收治医疗机构诊治或确诊。

(二)经医院确诊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接受住院隔离治疗或在家隔离治疗。

(三)校区医院要立即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在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传染病病人的学习、生活环境进行消毒,尽快切断传播途径;对传染病病人的接触者,尽快进行相关检查,必要时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用药以保护易感人群。

六、加强传染病个案管理,做好病人追踪随访

(一)各校区医院要建立传染病病人个案登记卡片,登记内容包括病人的个人信息、诊断意见、诊断医院、诊断时间、住院时间、休学或病休情况、出院时间、转归情况以及复学(工)情况、复学(工)后的定期检查情况等。

(二)各校区医院要负责传染病病人治疗的过程管理,掌握其住院、出院、休学(病休)、复学(工)、复学(工)后复查等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三)已确诊住院的传染病病人,要服从医院的治疗和管理,出院后要及时与学院、校区医院联系,出具医院治疗情况证明。住院治疗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回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更不得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病情,否则学校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对患传染病经过治疗允许复学的学生,校医院要负责给予定期复查,以避免疾病复发,造成传染。

(五)对复学的曾患病学生和病原携带者定期检查随访,及时发现病人,以免造成传染病传播。

七、传染病病人的休(退)学、复学与病休、复工的管理

(一)对患肺结核、乙(丙)型肝炎等慢性传染病的学生应在确诊后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由校区医院提出休学建议,经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二)患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首先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同时向所在校区医院提供相关病情的资料,并遵照校区医院的安排到指定专科医院进行检查。校区医院负责审查相关病情材料和指定专科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并提出复学建议,经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患病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协助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根据教务处的复学通知,给予办理复课等有关事宜。

(四)人事处在审批并办理患病教职工的病休与复工时,审批程序参照上述学生休复学的规定办理。

八、责任追究

在学校传染病的发现、处理和管理过程中,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二)经专科医院确诊为传染病病人的学生和职工,如果隐瞒病情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同学或同事感染传染病,学校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山东大学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山东大学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保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等法规、文件和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后勤党政领导副职及总工负责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做好后勤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督导、协调及考核评价等工作。后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明确办公场所、作业场所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成立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后勤保障部有关安全管理的措施、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组织后勤系统安全管理员培训。

第四条 后勤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工作学习培训,经常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际演练;定期向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后勤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防疫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管理、服务、保障和经营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安全责任书签订到班组和个人;编写、绘制、张贴各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岗位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对电梯、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场所要明确双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建立完善安全标识系统,实现岗位、操作场所的目视化管理;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要求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资源投入,推进安全技术应用,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提高安全管理技防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物资、设施、设备储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定期检查、更换、保养、维修和补充,建立安全防范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重点区域、场所、关键部位如锅炉房、变电室(配电室)、水泵房、电梯、厨房加工间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防传染病传播等防范措施,做到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有完备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要文档、贵重物品、现金票证及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运输、存放、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要建档、存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后勤各单位报告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后勤保障部及时办理并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后勤党委、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后勤保障部每学期初要召开后勤安全工作专题办公会,研究、布置后勤安全生产等工作;年末要召开后勤系统安全总结大会,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表彰。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鼓励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后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级督查制度。后勤保障部、后勤各单位及各单位内部监督机构要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检查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科学公正。

第二十五条 后勤各单位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四种检查方式。检查应结合实际检查内容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材料、记录等要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后勤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在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每年组织安全稳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后勤保障部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合后勤各类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后勤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大学后勤保障部防汛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后勤保障部的防汛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抗洪抢险,确保校园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防汛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后勤保障部防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力抢险、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方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工作机构

后勤保障部成立防汛指挥部,部长、党委书记任总指挥,副部长、副书记、总工程师及各办公室(中心)主任为指挥部成员。

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综合管理办公室。

后勤保障部各办公室(中心)成立单位的防汛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各办公室(中心)主任担任,是本单位或本职责区域的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职责

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负责制定后勤防汛工作方案,决定后勤防汛重大事项,督导、检查后勤保障部各办公室(中心)的防汛工作;统一决策、指挥、协调防汛抢险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后勤防汛物资、车辆、人员等;定期向学校汇报后勤防汛工作。

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后勤保障部防汛抢险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做好防汛日常工作;保障防汛信息畅通,建立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防汛信息沟通机制;制定防汛抢险应急工作预案;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部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或本职责区域的防汛工作,落实后勤保障部防汛抢险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制定防汛工作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建立防汛责任制,做好防汛人员、物资、设施储备及应急培训与演练等防汛准备工作,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工作,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服从防汛指挥部防汛物资、车辆、人员调配,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防汛方案、物资报告

后勤保障部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每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防汛方案、应急抢险预案及防汛物资需求表(统一格式)报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对防汛物资进行梳理汇总,报学校审批、采购,并协调完成防汛物资发放。

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对当年防汛物资进行登记、规范保管,对往年防汛进行回收,建立防汛物资使用台帐。

五、自查与督导检查

后勤保障部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每年在汛期前进行防汛人员培训、演练、物资、设施检修、信息报告进行自查,做好防汛工作记录。

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对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防汛准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值班制度

后勤保障部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每年7月1日起安排汛期防汛值班,遇到恶劣天气,实行24小时值班,保障防汛信息及时畅通;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成员在汛期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七、险情来源

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接收到来自上级防汛指挥部、办事处(居委会)、教职员工学生及防汛抢险值班巡查人员等部门和人员的汛情时,各部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信息立即汇总传达至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研判,确定是否启动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指挥抢险。

接到济南市气象局暴雨、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预警报告,后勤保障部防汛指挥部、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要立即到岗到位。

八、抢险处置

(一)启动报告制度。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组长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抢险信息;防汛指挥部及时向学校汇报。

(二)现场抢险。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按照抢险预案实施现场抢险。各办公室(中心)防汛工作组组长,要亲临现场,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组织、协调,迅速控制局面。

(三)防汛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情况立即协调、指挥后勤人员、车辆、设施等资源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组织实施现场抢险。

(四)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赶赴现场落实抢险工作,组织人员、车辆、物资调配,做好信息记录、报告、汇总。

(五)如发现有人受伤,应根据情况立即拨打120或110实施抢救,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安排好他们的食宿等问题。

(六)在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要及时对受害人员及其财产进行安全转移和保护,并对低洼灌水区域进一步采取封堵进水口、加大排水等相关措施,稳固、扩大抢险效果。

(七)退水后要及时进行室内清理、消杀,尽快恢复居住生活条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八)对重大抢险事项要及时向部防汛指挥部和学校反馈处理结果。

九、善后处理

(一)及时向学校、部指挥部书面报告抢险和学校、单位受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损单位和个人进行慰问。

(二)采取切实措施,尽快修复受损设施,恢复正常秩序。

(三)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评估灾害结果,分析受灾原因,分清具体责任,查找工作漏洞,必要时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和教训。

(四)认真汲取教训,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

十、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抢险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将防汛抢险预案要求的各项防汛抢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做到雨情就是命令,阴雨天主要负责人要到达指定责任位置现场指挥,并组织本单位防汛抢险人员到岗待命。

(三)各防汛工作组要服从后勤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保持联络畅通,确保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并如实向上级汇报险情及排险情况。

(四)部防汛综合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单位的值班情况及气象信息,如遇强降雨,及时提醒、告知各单位做好防汛预警,各单位值班室每隔半小时向综合办公室值班室报告一次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应急抢险过程中,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信息。

(五)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防汛抢险预案各项工作要求,对因渎职、玩忽职守而给学校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各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防汛任务的及时有效完成。

十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大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存在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山东大学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

为使我校的教工、学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序的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将伤亡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重点单位(部位)每学期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方法和要求:

1、各单位在组织消防演练时,事前要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经许可后,方可进行演练,有关领导和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2、消防演练时,应在假设火灾现场设置明显标志,火场指挥员和参加人员应佩带标志。

3、举行消防演练时,应周密计划,严肃认真,尽量不影响工作和学习。

4、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

山大资字〔20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和实验室环境安全,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实行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重视环保”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大学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机构。山东大学安全工作委员下设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后勤保障部负责实验室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改造的方案审核;公安处负责实验室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建部负责实验室基础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事宜。

第六条 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制订各自实验室安全环保的具体办法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防盗、防火、防事故、防污染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部(学院、所、中心)党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监督管理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或PI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日常管理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分管领导;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或PI负责人)和当事人员要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要明确每个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 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

第九条 学校和学部(学院、所、中心)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安全和环保校园文化氛围,树立安全和环保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人人重视安全和环保,人人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环保常识,真正做到安全和环保事务人人有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准入制度。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校外进修等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要规范张贴统一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做好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应针对本实验室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教育,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人员包括进入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学习的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外人员。

(二)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按规定应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仪器的需取得上岗证;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有毒有害化学反应、微生物感染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室人员要定期安排体检,并按相关规定发放营养补贴费。

(四)实验室人员毕业或调离实验室,需做好相关交接手续,避免遗留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安全审核管理

(一)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就项目中所需的特殊安全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从严进行审核,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后方可进行项目的实施,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备案。

(二)实验室改扩建、搬迁退役安全审核。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实验室搬迁退役时应首先考虑消除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搬迁或退役,如涉及生物、化学、辐射等实验室退役时应当首先清除残存有毒有害物质材料。

(三)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五条水、电、火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要知晓电源总开关,煤气总开关,水源总开关等开关的位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相对应的总开关;要清楚了解冲眼水龙头、紧急喷淋水龙头、急救箱等的位置,面临异常情况要做好相应的自我救护。

(二)学部(学院、所、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室防火工作。实验室防火要定期检查,预防为主。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妥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实验桌(台)上应设置固定电源插座,电源应直接配送至实验桌(台),多用插排之间严禁连接使用;对电线老化等隐患、以及出现的线路安全问题要及时报修、及时排除。

(四)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实验室严禁私自进行水、电、暖设施改造。

(五)除因工作需要并向所属单位报告申请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六)实验室要安全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大型、精密、贵重和特殊、特种以及对实验室安全和环护有明显影响的仪器设备必须有明确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在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进行实验。使用高温高压类、高速运转类、强场类、激光类、机械加工类等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时,必须做到有人值守。

(三)实验室使用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购买、存贮、运送、领用、消耗、废物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三)实验室应定时清理无用、报废化学试剂,实验人员毕业或调离实验室时应清理其实验物品,不得留下无名试剂、化合物、废液等。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

(二)各涉辐单位、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全过程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特殊细胞、临床样品、实验动物、转基因、基因敲除动物等方面。

(二)实验室进行该类实验和研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和规范相关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实验室的安全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三)动物实验和研究要严把“三关”。购买和使用时要严格把握检验检疫合格和合格证关;实验时要严格把握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关;实验结束时要严格把握动物尸体处置关,统一送交学校实验动物中心集中处理。

(四)医学教学科研用人体标本、组织器官、残肢等,由最终接受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完善的接受、使用、保存、处置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信息和档案安全管理

(一)学部(院、所、中心)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二)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三)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生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五)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严禁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相关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六)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外安全责任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或者和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部环境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垃圾,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尘。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后要清理场地,离开实验室前要关好门窗、水龙头,切断电、气源等,锁好门,特别是遇到停电、停水时,要对各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新建、改建或扩建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和环保的标准和要求,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预案。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特点和要求配备专用安全环保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五)实验室装修改造中涉及水、电、暖改造或增容的,应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经后勤保障部各校区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取得施工许可后可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校区管理办公室监督。实验室装修改造要以师生安全和环境保护为重,施工期间,实验室所在单位或实验室要有实验室装修改造安全和环保措施和预防办法,指定专人与施工方一起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六)实验室装修改造不得随意变更、拆除、移动、遮挡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喷淋系统的实验室不准擅自分隔、改变现有房间面积,如确需分隔、改变必须报学校公安处审核备案通过。

(七)实验室搬迁要有搬迁应急和安全预案,避免发生实验室物品丢失、损坏和搬迁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尽量减少对他人和周围环境、场所的影响。

(八)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

(九)实验室噪音要小于70分贝。

第二十三条排污管理

(一)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精神,严禁将污染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直接向外界排放,防止危害环境。

(二)排放污染物的实验室要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禁止将废弃试剂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

各实验室不得将实验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教学科研用医疗垃圾、放射性废弃物、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级实验室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本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6号)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山大资字〔2015〕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工作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包括外来实验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 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和实验室三级构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平台”(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平台”);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实验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 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教育考试平台”,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九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学生取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山大资字〔2015〕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以及《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的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危险度为一、二级的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规定中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进行,危险度为三、四级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涉及生物安全的学部(学院、所、中心)应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管理人员,以及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运行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

第三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规定的;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动物等;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建设前三十日内经学部(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提交《山东大学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申请表》及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文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成三十日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统一向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九条 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每年的培训档案应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张贴生物安全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应急小组成员联系电话等。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医用生物废弃物标识。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部(学

院、所、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六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教师和学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未获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室不得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育种。

第十九条 从饲养室和实验室外引入实验动物时,必须实行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可繁养、使用;从境外引进实验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不得从具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区引进动物。

第二十条 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必须放置在校实验动物中心动物尸体收集室,后由学校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重组DNA技术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或构建遗传修饰生物的实验室,应由相关负责人向学部(学院、所、中心)医学伦理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申报,进行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针对研究项目对人类、社会、生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评估分析,并对实验室工作的危险度进行评估。从事该类实验活动应在具备一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操作。研究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将研究中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开展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第二十五条 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应当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进行操作。实验室应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确保受体转基因和“基因敲除”动物的实验安全。

第二十六条 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应当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设施以内。这种转基因植物应当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

第七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

根据下列所要保护的类型来选择适当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对象保护;操作危险等级为1-4级微生物时的个体防护;暴露于放射性核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试剂时的个体防护;或上述各种防护的不同组合。

第二十八条 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远离过道的地方。生物安全柜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之后,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国家和国际性能标准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三十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以保证移出实验室的医疗废物无污染。

第八章 生物废弃物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注射针头、针管等锐器应装入一次性盛器中,其他生物废物垃圾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高压灭菌。动物尸体、病理组织经消毒液浸泡装入密封垃圾袋中,通过专用垃圾转移通道移至低温冰柜中冻存。医学生物废物集中暂存后,请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经消毒剂消毒后集中处置。

第三十三条 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物应严格标记,须经灭活后方能移出实验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山大资字〔2015〕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产废单位是指有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的学部(学院、所、中心)。

第三条 相关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废排放,节约学校资金,减轻危险废物处置压力。具体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处置流程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的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产废单位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为:产生危废→分类收集→集中暂存→统一清运。

第六条 产废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七条 产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产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收集标准和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危废收集区,危废收集区上方张贴相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悬挂“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帐”,区内放置专业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张贴相应标签且不可为敞口容器。

(二)化学类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其化学性质收集,严禁将不相容的危废混合放置。

(三)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四)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暂存

第八条 各产废单位须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暂存危险废物的暂存室,安排专人管理。

(一)危废暂存室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室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危废暂存室专管人员应做好危废暂存台账,明确暂存危废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并负责与后勤保障部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进行清运。

第九条 学校委托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收集、暂存全校实验动物尸体。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清运

第十条 产废单位分类收集、暂存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物,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理。移交时各单位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数量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与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合收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计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令第71号)、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计委令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校园内(不含独立的家属院)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饮食服务和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经营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查体。

第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要求

第十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食品质量;禁止采购《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购食品。

第十一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流程应当规范。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品加工场所要符合《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章 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可证无效。

第十九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工作;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食堂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饮食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岗位职责;

(二)负责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备案工作;

(三)检查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并对饮食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学习贯彻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二)主动接受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省、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学校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食品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食堂、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校内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

(三)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完成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协助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并主动配合公安、卫生、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将给予取缔、责令整改、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出租房屋且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房屋的经营者,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处,除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或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外,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健康”的原则,动员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章 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五条 学校环境和食品卫生工作的任务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监督学校饮食卫生状况,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对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等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进行监督。

第三章 卫生工作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规划、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各有关单位卫生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校医院作为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载体,负责学生的预防保健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工作;负责完成学生查体及学生体质监测任务;贯彻国家及学校传染病管理规定,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开展健康促进、健康干预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基建部门和后勤管理处负责改善学校教学卫生条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校舍的设计、选址、新建、改建、扩建;按照有关规定在教室、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食堂和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和生活饮用水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保障饮食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要大力开展校园内爱国卫生运动,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加强校园环境、教室卫生清扫和管理,定期组织力量灭鼠、灭蟑螂、灭蚊蝇等病媒生物,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加强学生宿舍和宿舍区的卫生管理,建立并落实宿舍卫生清扫制度和检查制度,确保学生生活场所的清洁和通风;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和行为卫生的安全教育,督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确保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开设,并把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保证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体育学院负责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标准修建体育教学场地、购买体育器材;体育课进行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认真组织早操和课外活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春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隶属单位、服务场所的卫生管理;各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疾病控制等方面规章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学生日常卫生管理、健康状况监测、疾病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 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执法检查机构为山东省卫生监督所。济南市卫生监督所、校区所在地的区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我校不同校区的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实施内部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采取主动接受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学校内部自我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七条 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除接受省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和专业防治机构督导外,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根据传染病发病的季节特点,对校医院及学校各单位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除接受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外,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在开学前、学期中、期末考试前、大型活动前,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后勤管理处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卫生的监督检查除接受省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外,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及爱卫会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宿舍卫生状况、开窗通风情况、灭鼠灭虫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除接受省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外,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组织学校有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第五章 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卫生工作的投入,每年由预算中拿出专项资金,作为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查体经费、卫生费使用;校医院基本建设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基建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培训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或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山东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 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09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山东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大综字〔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山东大学及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学院、系、处、所、中心)和驻校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学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含临时居住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定期和适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及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消防法规要求成立消防志愿者组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学校办公室、公安处、财务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处,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安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副职担任,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日常消防经费预算;提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报告,报学校及职能部门并监督实施;

(二)对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校园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标志;

(五)建立全校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台账;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指导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校园区域物业公司消防管理;

(七)组织指导全校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协助各单位组建消防志愿者组织并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受理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

(十一)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十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采集上报校园消防工作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调查处理校园内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善后及责任追究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及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是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安全操作规范、规程,并监督落实;

(四)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违规操作;

(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六)确定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七)保护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保证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设有消防值班室的单位,应检查监督值班人员在岗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

(九)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外,有关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财务部负责学校消防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以及使用情况监督。

本科生院、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团委等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急逃生演练;保证每届新生的安全教育课时达到教育部要求;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者组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后勤保障部加强对物业公司值班人员配备监督;负责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校内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送变电设施和线路,确保安全;在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中对消防设施设备统筹规划,按消防法规要求设计施工。

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宣传;加强楼内用火、用电管理;保证夜间防火巡查频次,及时发现火情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定期开展对楼宇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校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校园区域物业管理部门(公司)在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及责任人、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器材数量、位置等。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采取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履行相应手续。

各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必须留有逃生出口,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下空间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校内出租房屋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人)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现火情时要及时报警,相关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学校每学期组织两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

学校物业监管部门定期对驻学校物业公司的日常消防巡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及实验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培训,提高防范和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值班员、学生宿舍管理员、餐厅厨房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重点接受安全教育。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三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及指挥协调人通讯联络方式;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涉及到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备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及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公共部位或学校批准配备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 消防基础设施的给水管网、供水系统的维修,由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由后勤部门落实维修经费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等内部消防设施、器材一般由各单位配备、维护;特殊部位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校内承包单位、经济实体,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规范要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出租房屋的自用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护经费由出租单位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放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 学校统一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由楼宇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由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楼宇消防控制室应由楼宇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遮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应受法律处罚的移交司法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大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二、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六)教育培训可采用消防讲座、授课、板报、画册、录像、影视,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等多种形式。

三、宣传教育培训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 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对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六、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山东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 建立永久性消防设施、器材检查档案。对各种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位置、状况要详细登记。

二、 建立永久性检查、维护记录。

三、 定期对各处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每月开展一次大检查。

四、 及时对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变更摆放位置。

六、 故意毁坏消防设施或器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除赔偿罚款以外,要追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山东大学学生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和维护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全面实施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管理措施

(一)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学校公共场所是学生生活、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在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是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重视卫生管理工作,强化卫生管理措施,逐级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场所,防止危害学生健康的情况发生。

2.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对专管人员要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对存在的卫生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凡在公共场所直接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查体,并取得卫生行政机构核发的“健康合格证”。

4.学校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其地址、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5.学校学生餐厅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杜绝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6、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公共卫生设施的改造和环境卫生建设,加大对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置,清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学生的健康查体

1.严把入学查体关。校医院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学体检工作,制订新生入学查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要提出休、退学建议。

2.加强传染病追踪监测。校医院对在查体中发现的符合入学就读条件,但又是阳性感染者的学生,要进行登记、跟踪观察、随访,建立跟踪查体档案,防止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一旦发现学生发病且不符合就读条件时,及时提出休、退学建议,由相关部门办理休、退学手续。

3.做好学生体质调研。学校每年对在校学生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质调查要求进行指定项目的查体。

4.认真完成毕业查体。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每年组织应届毕业生进行统一的毕业查体,毕业查体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学生预防接种

根据我校近几年来传染病发病情况,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免疫规划的要求,实行大学新生预防传染病疫苗接种制度。

1.新生入学时必须接种下列卫生行政部门列入免疫计划的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风疹疫苗。学校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随时调整接种疫苗的种类。

2.校医院要为接种疫苗的学生建立疫苗接种卡,并密切观察疫苗接种者的反应。

3.入学前已经接种某种疫苗,申请免予接种的大学新生,要提供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书面证明和相关接种资料。

4.新生的预防接种疫苗通知单(包括疫苗接种种类、收费标准)随大学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学生。

5.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疫苗接种,又不能提供免种资料的学生,如发生感染,后果自负;恶意造成他人感染的,追究责任。

6.在校大学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校医院进行疫苗接种,由校医院办理接种手续并统一组织接种和建立疫苗接种卡。

(四)学生传染病管理

1、在校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参与学校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对已发传染病的学生,各单位应立即督促学生到校医院就诊,并协助学生办理住院手续;校医院要给予积极的院内治疗或办理转院手续,以保证患病学生的及时治疗、康复和避免交叉感染。

3.各校区医院对住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要加强隔离措施,不允许患病学生私自回班级、宿舍学习、休息,要密切观察学生病情发展,给予积极、有效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学校,需报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的传染病,要按规定时间上报。

4.患肺结核、乙(丙)型肝炎等慢性传染性疾病学生,应在确诊后办理住院的同时办理休学手续。

5.对转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各学院(单位)要保持与患病学生的联系,随时掌握患病学生的治疗情况,并将学生诊疗的情况随时通报校医院。

6.患慢性传染性疾病并办理休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患急性传染病的学生痊愈后,需凭住院单位的治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回校就读。

7.对已患传染病的学生、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学院及有关单位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帮助学生恢复健康。

8.一旦发生学生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立即启动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五)广泛开展大学生健康教育活动

1.将包括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纳入学生必修课,保证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

2.在学校范围内开设健康与卫生知识通选课,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3.学校宣传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社团组织、医疗卫生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卫生保健与健康等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病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4.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活动,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5.学校根据季节特点和疾病流行情况,为学生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系列专题讲座活动。

(六)大学生体质监测工作

1.认真落实《山东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2.校医院根据大学生体质监测情况分析学校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出健康促进的建议。

(七)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山东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饮食服务、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按季节确定不同的饮食安全教育内容,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意识,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3.定期组织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让学生直接参与学校的食品卫生管理。

4.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大学生卫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信息管理网络。

1.各学院、班级、宿舍设立卫生员,负责本单位卫生、传染病情况的登记和监督;实行学生缺勤、缺课监测制度,一旦发现缺勤、缺课的学生,要弄清学生缺勤、缺课的原因,怀疑为传染病的,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员,并督促病人到校医院就诊。

2.建立学校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的网络管理系统,校医院根据每年新生入学体检情况,对病毒携带者进行登记管理,对阳性感染者密切观察和随访,并与学生辅导员沟通信息,构建防范管理网络。

3、学校校医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在进行学生卫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4.设立学校预防传染病监督、咨询电话,接受对传染性疾病疫情的举报和咨询。

5.完善学生传染病信息监测报送制度。学校根据传染病的发病季节和疫情,确定信息报送的内容及报送办法,以便学校随时掌握、了解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采取相应措施。

三、责任追究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全校学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在学生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到位,隐瞒信息,造成学生卫生保健与预防传染病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山大学字〔2015〕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及《山东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备,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养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教育服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行为规范等工作,并做好校外住宿学生的有关教育工作。

第五条 校、院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完成相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六条 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 学生教育

第七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宿舍和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实施人格培育工程,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公寓内为电动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十一条 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指定房间交费后入住,研究生在入住前还须签订住宿承诺书。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转借。住宿学生须服从相关部门和学院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人员的巡视检查。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开具的证明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打卡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接受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条 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文明离校。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丢失、破坏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疾病、结婚、实习等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请,本科生须家长知情同意,研究生须家长或配偶知情同意,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个人,没收违规物品,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学校将学生公寓内卫生、安全、学生文明状况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来访学生及其他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学校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用电管理:

1.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3.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学校用电管理部门申报,不得擅自进行维修。

4.教学和生活等用电设备、电器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批准。

5.用电设备、电器的安装、使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四、用火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动用明火,如必须动火,动火部门要向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方案。

2.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3.学校食堂、建筑工地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在化学实验室、校内人员密集场所、库房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五、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山东大学重点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结合各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实验室岗位负责人二级负责制。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实验室主任—实验员二级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要经常对实验室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新教师要做好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实验员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范规程,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2.电器用电、办公用电线路必须分开,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合格的电器装置。每年至少对电线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申报更新、维修。对各种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测维修;

3.每天下班前巡查责任区,注意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做好防火、防盗的工作。

三、全体人员有责任爱护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对所属范围内(包括楼梯走廊等公共过道)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做到经常检查。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经常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的落实,认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教学设备等防火措施和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早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五、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电器过热、有异味等,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关闭电源。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找准火源,判明火警性质,岗位工作人员就近灭火,同时迅速报警,按预定线路及时疏散人员,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六、发生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大资字〔20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储存、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购买、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学部、所、中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者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经学院批准,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核汇总,报公安处备案后,到公安及环保部门统一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需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出入我校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到学校公安处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压缩气体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安防技防措施。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要每隔一个月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在试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送回储存室,实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定期清理过期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做好退休、离岗教职员工交接工作,相关实验室做好毕业学生离校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严禁私自带离学校,严禁遗留不明化合物,无需保存或无使用价值的遗留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项目预算中。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山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图书馆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品。

三、消防器必须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位置,指定专人保管。分布在各处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每年进行两次检查,过期失效的及时联系公安部门预防科更换。全体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员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生火警时会扑救、会报警。

四、每天闭馆前、下班时,对所在书库、阅览室、工作室和附近公共区域进行认真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和自来水龙头,防止灾害事故发生。如发生忘记关灯、关机等问题,应及时到岗消除隐患,并报告有关领导。对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需写出检查并扣奖金。

五、不准私拉电线,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应先向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或技术部门负责安装。

六、工作中必须使用的易燃物品,如书刊、纸张等,应有专人管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七、各部(室)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安全员和消防员,负责和监督安全和防火工作。

八、各种电器设备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不准用碘钨灯照明。照明灯泡与图书、资料、文件柜等可燃物品应保持不小于0.5米距离。

九、书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钟、电烘箱、电冰箱、电视机、微波炉等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

十、馆内空调设备须按规定由专业人员安装,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不准带故障运行;下班时或长时间离人,必须切断电源。

十一、夜班人员应忠于职守,加强夜间巡逻,确保馆舍夜间安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警,并通知馆领导到馆处理。

十二、节假日闭馆期间,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门卫要加强责任心,防火防盗。

 

 

 

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员工作职责

1.1负责技术中心机房日常管理、设备巡视维护、文档保存记录等工作。

1.2定期对机房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熟悉并掌握设备故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遇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到岗;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1.3负责机房出入权限管理和机房安全管理。

1.4机房管理员应按照机房管理制度和细则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计算机、网络设备、数据信息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运行。

二、机房进出管理制度

2.1机房工作人员出入机房由门锁和门禁系统控制。门禁权限由机房管理员设置。如果工作人员发生门禁卡、机房钥匙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机房管理员报告;机房工作人员离岗应及时交回钥匙,由机房管理员消除其门禁权限。

2.2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经允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管理员陪同方能进入机房。外来人员进出机房,须遵守机房相关管理规定,保持机房卫生、整洁,进入机房要求换戴机房专用用品。

2.3相关软硬件系统公司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后应严格按照机房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因公司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机房安全、设备或系统故障,相关公司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4公司人员进入机房后,机房管理员应全程现场配合并监督公司人员的操作,要认真核查,确保设备及相关系统、数据的安全。公司人员现场操作完成后,需经机房管理员和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工作完成。

三、机房环境管理制度

3.1机房房间应保持密封,降低空调的负荷;机房内气流组织合理,保持正压和足够的通风量,应防止导电、导磁粉尘及异物的进入。

3.2机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机房防火、防水、防尘、防鼠、防盗、防静电、防雷击等设备设施。UPS、精密空调、消防设备、网络设备的现场检测次数每周不少于一次。当发现温湿度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3机房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保持机房安静。操作台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4机房应保持卫生清洁;各类设备应合理摆放,做到整齐有序、便于管理;机房内禁止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强磁性物质。

四、机房设备管理制度

4.1机房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供电系统、专用空调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等。未经机房管理员同意,外来设备禁止进入机房。

4.2机房内所有设备和物品,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安装、拆卸和操作。未经机房管理员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挪动、拆卸或带出机房。

4.3建立机房设备与物品管理台账,机房内所有设备及相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内容包括设备随机资料、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来源、保修期、售后服务公司、联系电话、启用日期等。

4.4机房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查维护除尘,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登记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五、机房运行管理制度

5.1严格遵守机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5.2机房设备和系统的启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程进行,严禁随意操作。

5.3机房运行实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制度。日检,清除浮尘,检查运行情况和外观,做好日志记录;月检,主要部件进行逻辑功能诊断,检查易损部件;年检,进行性能全面诊断,断电检查日常运行时难以检查的部件,做好检修记录。

5.4根据业务需要对机房内设备、系统进行调整时,应详细登记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软硬件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对所发生的故障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应详细登记存档。

5.5定期进行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及其它系统的升级。做好系统漏洞补丁及病毒防护工作。

5.6相关软硬件系统业务负责人应联系公司对关键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做好登记并存档。

六、数据保密及备份制度

6.1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外借泄露或转移任何信息资料与数据。

6.2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政策。机房内除指定因特网接入设备外,其他任何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因特网。

6.3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如需使用时,须经机房管理人员检验同意后方能使用,并作好记录。

6.4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以免系统遭受病毒感染。

6.5严格执行密码管理制度,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

6.6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地进行备份。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随意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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